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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注册时间: 2005-03-25
帖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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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5-03-30, 14:26  发表主题: 询问 规避遗产税的一个案例,请各位来探讨 引用并回复页尾返回页首

香港有位富翁,临终前请律师为他做了十五、六个信托文件,按照该信托文件执行完毕后,该富翁竟然规避了遗产税,一分钱都不交。
香港政府不答应了,对该富翁提起了诉讼。
请您回答:
香港政府能胜诉么?该富翁的行为合法么?他规避遗产税适用的是什么法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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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注册时间: 2005-03-25
帖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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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5-03-31, 20:48  发表主题: Oh yes ! 合法规避遗产税 引用并回复页尾返回页首

关于此案例的原始材料我们没有机会见到,只是大概知道审理结果

一审、二审都是香港政府胜诉,但是第三审香港政府败诉,法院说,这些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做的,所以我不能说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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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注册时间: 2005-03-25
帖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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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5-04-02, 22:19  发表主题: 想法 规避遗产税的操作过程 引用并回复页尾返回页首

Laughing 香港富人作了信托文件,为什么能够规避遗产税,神秘么?实际是窗户纸一张,一捅就破。 Laughing Laughing
我不知道该富人的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律师为他做的信托法律文件的种类和内容,每个个案都有自己的特点,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基础方面应该大同。
这是一个成功的跨国纳税筹划案例。
由于各国的政治、法律、经济、资源、人文环境等方面不相同,所以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还有国家没有信托法。我认为,该案的基本思路是:
一、以规避遗产税为目的,深入分析研究各国的信托法和税法;
二、选择不征遗产税的国家,深入分析研究该国与信托法、税收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环境;
三、选择该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自己在该国设立信托公司;
四、将该富人的财产按无形、有形、动产、不动产分类;
五、按财产的分类与该国信托公司签署一系列委托投资的法律文件;
六、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委托信托公司作为他身后遗产的转交人。
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您认为我的分析有道理么?当然,当真正操作起来,是件非常细致复杂的工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前功尽弃,对操作者的素质要求是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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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ING




注册时间: 2005-01-19
帖子: 13
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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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5-04-03, 20:57  发表主题:  (无标题) 引用并回复页尾返回页首

跨国运作是避税的重要途径。正因为此,很多公司包括新浪网等都在一些低税收的岛国或地方注册。否侧,再本国,有些事法律上是对的或错的,但社会的普遍看法正相反,那么法律就有待修改。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前任总裁合法的得到很多收入,但很多人认为他挣的太多,因此,有人正在通过法律的手段让他交出一部分钱来,私有财产的保护最近才被写进中国宪法。合法的不一定是合情或合理的,反之亦然。当然,理想的法律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毕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同时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变,法律也应该变,这样就不会出现二者严重脱节。一旦发生,正义往往比智慧更具有优势。当然我说的是在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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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注册时间: 2005-03-25
帖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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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5-04-06, 21:45  发表主题: 注意 (无标题) 引用并回复页尾返回页首

多精辟的语言。

“再本国,有些事法律上是对的或错的,但社会的普遍看法正相反,那么法律就有待修改。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前任总裁合法的得到很多收入,但很多人认为他挣的太多,因此,有人正在通过法律的手段让他交出一部分钱来,私有财产的保护最近才被写进中国宪法。合法的不一定是合情或合理的,反之亦然。当然,理想的法律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毕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同时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变,法律也应该变,这样就不会出现二者严重脱节。一旦发生,正义往往比智慧更具有优势。当然我说的是在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

我的这个关于香港人纳税筹划的案例,是去年11月28日中央财经大学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上,吴敬琏教授和江平教授的对话中江平教授的一段话(中国律师网根据录音整理)

“ 第一,应该说它需要确定权限范围,我们现在对于行使国家干预手段也好,权限往往不明,不仅包括中央各个部门,中央跟地方也好,这些权限应该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有一个很独特的东西,就是我们的法律里边有一条是可以很模棱两可的解释,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你目的是违法的,那么你法律形式都完备了也不行。我想起了香港有这么一个案例,香港有一个富人,他在生前委托了律师做了十五、六个信托文件,而这十五、六个信托文件做了以后居然避了遗产税,一分钱都不交,香港政府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都是香港政府胜诉,到了三审的时候是香港政府败诉了,法院说这都是按照法律来定的,所以我不能说它是违法行为。如果在中国,这个肯定是中国政府胜诉的,就以一条,你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规避纳税就完了。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不仅要有权限里边明确的分工,我们还需要在程序上非常的明确。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个程序化的东西,法律化就是程序化,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化操作的规定,我们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很不完善的法制的环境。 ”

目前中国的纳税筹划法律环境仍不允许这样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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