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期货市场、期货交易发展及外汇管理问题的若干建议提纲》(摘要)

1993 年夏向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提出的建议摘要

1 、首先应成立一个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全国性期货市场研究设计发展中心。该中心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具有国际水平,国际经验的金融专家组成。其目的是根据期货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国情,从国际角度出发,以长远的眼光来研究设计中国的期货市场,改变当前这种各自为政,“诸侯割据”的局面,为我国期货市场走向全球期货业打下基础。该中心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国情,找出我国在国际上具有优势的商品和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有利条件,与国际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从而制定出一整套发展战略;

2 、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应分国内国际两步走。如同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工业一样,中国的期货市场在其建设与发展的初期也需要保护。否则,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是难以发展的。我国在此初级阶段应关起门来,尽可能的按照国际标准和规则来设计与开发在我国有明显优势的商品期货。待形成一定规模,拥有一定的经验和实力,可以在国际市场抗衡之时,在把国门打开与国际市场相接轨。这样,不但可使我国的期货市场在没有外来市场冲击的条件下得以稳步发展,而且可以避免由于目前我国市场效率不高而导致大量外汇流失境外的现象。另外,由于人民币尚不能在国际上流通,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也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太现实的;

3 、期货市场的发展又应分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步走。由于金融期货是金融产品的派生物,而我国的金融产品有待发展完善。因此,首先要发展商品期货。但由于金融期货是建立在商品期货基础之上的,所以,在发展商品期货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金融期货;

4 、成立隶属于国务院的全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或成立包括期货交易管理在内的证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期货和期权交易法规、制度,负责监管交易所的行为准则和审查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各交易所(应为自我管理)的交易规则条例和期货协会的管理章程等等,都要由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颁布实施;

5 、成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全国性期货协会,该协会负责制定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专业标准,并负责审批考核。该协会成立后,应组织力量迅速培养一批包括期货经纪人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逐步使其素质接近国际水平;

6 、由于期货交易是一项非常复杂、独特的国际性经济活动,全国各地期货市场和期货经纪公司的建立与否都应由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审批,以避免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遍地开花”的现象。(经审批许可后方能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营业)。这样做也将更有利于对此行业的宏观管理;

7 、对整个期货行业进行规范化整顿,对现有的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对重复性的、多余的、类似的市场实行“合并同类项”,对既不能规范化又不能“套期保值”的期货市场坚决予以取缔。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审核标准以决定保留哪些和取缔哪些;

8 、为制止大量外汇流失,保持我国外汇市场平稳,提高期货交易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所有的期货经纪公司也要进行整顿。禁止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在国际市场进行投机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国家应指定有能力的金融机构只为客户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只有经审查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方能进行国际商品期货非投机性的“对口”交易。

背景

1988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体改委联合成立了一个期货市场工作小组, 1990年10月,这个工作小组领导的以发展期货交易为目标的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 后改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 ) 经国务院批准开业。由此拉开新中国发展期货市场的大幕。

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之后,中国大陆期货交易所的发展速度加快。 1991年6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 , 1992 年 5 月上海金属交易所成立,这两家交易所后来居上,在发展合约转让、实质性地引进期货交易所具备的套期保值机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993 年中国期货交易所行业的发展,从数量上看达到了一个高峰。继出现“股票热”“房地产热”之后,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又兴起了“期货热”。其热度之高有几大表现:一是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空前增加。 1993 年全国各地已成立 30 多家商品交易所,各地成立的各种形式的期货公司多达数百家,交易品种多达上百种,进行国际国内期货交易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进出口企业和金融机构约 27000 家,并呈直线上升趋势。二是期货从业人员迅速增长。 1992 年从事期货的人数不过万人, 1993 年猛增加到 135500 人左右,其中近半数为期货经纪人。三是期货交易量快速增长, 1992 年全国的国际国内期货交易合约量仅 20 万张左右。而 1993 年的交易合约量猛增到 100 多万张。大批的交易所开业,大量的期货经纪公司亮相,再加上宣传广告火上加油,犹如众多的运动员涌进了体育场竞技,而没有裁判,缺少法则。一些有识之士感叹地比喻,中国的期货业出现了“一场混乱的竞赛”。

中国期货交易种种趣闻

交易所数量过多且交易量分散,出现了一个城市同时办几个交易所和同一品种办多家交易所的不正常现象,仅上海就成立了金属、石油、粮油、煤炭、化工等十多个交易所,还有许多重复的交易所,如进行有色金属交易的有 5 家,石油交易的 7 家,化工交易的 6 家。设在广州的华南交易所和广州交易所,推出的期货品种均有白糖和石油,北京商品交易所和北京石油交易所同设一座楼里,楼下交易品种为石油,楼上交易也有石油。

海南期货交易所 1992 年 9 月推出“西瓜期货”, 平均每张合约转手 10 次左右,最高价每公斤 1.21 元。由于西瓜品质难以确定、运输困难等原因,大批合同尚未履约。以乐东县为例,出售的 4000 吨期货西瓜,买方仅履约 600 吨,致使大批西瓜烂在田间地头。广大瓜农叫苦不迭。

某上海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将金钱瞬间铸成金山的大好契机——商品期货交易;荣耀的国际职业,中国的华尔街人——商品期货经纪人。”

期货市场的管理,应包括三个方面: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协会行业管理、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管理体制。而在当时期货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实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和其审批单位的监管。在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方面,管理机构不明确、法规不健全、财税政策不配套。行业管理方面,没有形成由行业自行资助的全国性期货行业协会,以利用其来制订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对各交易所、经纪公司进行咨询、监督、审查。自律管理方面,地方保护和利益驱动现象严重,管理规则残缺,透明度低。

管理的欠缺、法规的不健全,还导致一些经纪公司、特别是一批中外合资的经纪公司,不顾本身条件,不了解国际期货市场状况,盲目代理客户进行国际期货业务,造成外汇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还发生了不少经纪公司诈骗客户,导致客户血本无归的案例。

 

效果

在这样表面繁荣而问题很多、规范化程度远远达不到发展要求的情况下,本书作者向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提出的这篇建议极具前瞻性,也极具紧迫性。所幸的是,国务院及时采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993 年 11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对我国期货市场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整顿的措施。将 50 多家期货交易所压缩合并为 15 家;暂停一些品种的期货交易,如白糖,粳米,钢材,煤炭,等 19 个品种,制止以中远期合同交易为名的期货交易。清除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 1994 年 4 月,国家首次采取措施,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 以制止这些品种在期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在期货业内引起大的震动。 5 月,重申党中央关于期货市场试点工作严格规范的精神,明确指出:“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着‘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 10 月,又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确定 14 家期货交易所为国家试点期货交易所。 1995 年初,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通知, 3 月底,决定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

但是, 1994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仍确定,“少数经批准的交易所可开展国债期货的交易试点”。这一决定使国债期货得以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直至 1995 年 5 月被关闭。

毫无疑问,国务院的上述措施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遏制了巨额外汇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中国期货行业从无序走向有序,并为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美中不足的是国家没有将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发展分成两步走,未能及时地禁止国债期货交易,因而发生了以 3.12 事件为主的国债期货风波,导致国债期货交易崩盘,给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另外,由于没有一个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全国性期货市场研究设计发展中心,因而我国的期货市场几年来未能取得实质性的长足进展。

附:

1994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内容

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着“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

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并对已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审核清理,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交易所,可以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试点。

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严格审核现有经纪公司,审核期间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对于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

严格限定期货交易范围,规定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货交易为主;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在汇率期货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前,任何机构不得开办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务;少数经批准的交易所可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不得接收新客户和新订单,已持仓者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

已设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全国性公司,需经证监会重新审核批准。核准后,它们必须在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且交易品种须经证监会认可,方可为本系统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委托境外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受托方必须是证监会认定的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发生实物交割时,要按外经贸部进出口管理办法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审核批准,利用境外外汇期货业务进行套期保值,要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管。

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因业务需要参与者,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品种。亏损单位不得从事期货买卖。盈利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要在财务上对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要定期向证监会提供客户的名单和交易情况。